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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市实施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关注]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3 22:04 我要评论( )

●企业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以及应急性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


    ●企业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以及应急性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截至2015年底,专项合同的覆盖率要达到 100%3月25日,记者从全市职业卫生监管暨“职业卫生规范企业”创建推进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由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人社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从即日起下发开始执行,今后企业与职工必须就职业病防治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


    2015年我市被列为全省首家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工作试点市。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职业危害高发态势,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人社局联合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工作。《通知》指出所称的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职业病防治事宜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或含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集体合同的行为。


    根据专项合同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由安全、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制 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合同同时规定,企业决定职工劳动安全健康重大事项,必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以上因素造成职业病,合同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进行有效治理,降低职业病率。企业在与职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 当告知并详细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劳动保护待遇等内容。


    专项集体合同要求企业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未经培训的职工不得安排其上岗。同时规定,企业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以及应急性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中还明确了工会的职责是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止和纠正侵犯职工健康权益的行为。工会参与企业制订和修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协助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各种防 治职业病的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能力。专项集体合同规定,工会对企业开展涉及职业危害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工会要通过开展群众性“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技术素质和 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发现明显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合同同时明确了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对危害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合同同时规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按照试点要求,截至2015年底,专项合同的覆盖率要达到100%,这也意味着全市有2500余家企业将与职工签订专项合同。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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