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技分〔2014〕16 号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的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组织对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换证注册(第三批)。经各单位组织申报,分会审核合格,共批准下列92家机构的502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换证注册,新证书自2014年4月20日起使用,有效期3年,原培训合格证书收回并停止使用,特此通告。
自通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通告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书面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反映,通告时间15天。
联系人及电话:陈轶岚,010-6446463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安信大厦A203
邮 编:100013
附件:
1.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向)换证注册人员名单(第三批)
2.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方向)换证注册人员名单(第三批)
3.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换证注册人员名单(第三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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