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国家安监总局将于近期举办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请各机构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参加。
已经具备乙级资质,计划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要求: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工程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已经具备乙级资质(含放射)和暂不具备放射资质计划申请乙级放射资质的机构要求:具有不少于8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丙级机构按规定不能开展放射类业务,故无需参加培训。
放射人员的服务资格必须经国家总局培训认可,已取得省安监局检测评价或卫生系统培训合格证的均不能代替放射培训。省局在资质续展和年检时将按相关规定对各机构的放射资质进行核查,人员要求不达标的今后将被取消相应服务资质。
请相关机构将参训人员名单在9月22日上午12:00前将汇总表(附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李琳 电话/传真 027-87365060 邮箱:hbzyjk@126.com
附件:名单汇总表
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3年9月16日
放射培训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号 业务范围 现有培训合格人员数量 需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资质证书号和业务范围按照资质证书上内容和项目填写; 2、现有培训合格人员数量是指已经获得国家安监总局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授予的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其他培训合格证不算。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