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各省职业病防治院(所):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的进展和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我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修订了《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方案》。现公开征求《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方案(2014 年)》意见,请于2013 年11 月8 日前反馈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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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方案(2014 年)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
重点职业病监测是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等法规标准的要求,持续、系统收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健康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掌握监测地区重点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了解其发病规律和趋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人群健康的影响,为研究制订和实施职业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评价职业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的效果提供依据。
一、目的
选择10 种重点职业病,在全国有代表性地区设立监测哨点,通过对接触10 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的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进行监测,以获得哨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发病情况及影响因素,评价职业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的效果,为制修订职业病防治对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的重点职业病
根据全国各地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发病率高低、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严重程度、所造成的损失大小、预防控制的可行性等,将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苯及其苯系物中毒、铅中毒、汞中毒、噪声性耳聋及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10 种职业病作为重点监测的职业病。
三、监测点的设置
根据全国各地职业病发病情况,在全国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141 个重点职业病监测点。
(一)监测点的设置原则
1. 主要根据当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生频率、地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地区、用人单位、劳动者人群中选择性设立重点职业病监测点。
2. 监测点应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具有一定的职业病监测工作基础和能力,能够长期、持续完成监测任务。
(二)监测点的确定
重点职业病监测点由国家统一规划,省级推荐,国家审核和确定。
(三)监测企业的选择
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应在存在上述10 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的用人单位开展。所监测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生产状态相对稳定,在同行业中有代表性,有一定数量的接触人群并相对稳定,有一定的职业病病人和发病率。
2.具备较完整的监测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工厂(矿)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等,并有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监测的用人单位数应不少于当地存在同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总数的60%,其中至少半数为中、小规模的用人单位,并应兼顾非正规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
(四)监测劳动者的选择
接触上述10 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的劳动者,接触工龄时间1年以上。
四、监测内容
(一)接触粉尘、毒物及职业性噪声的劳动者相关信息,包括人口统计学特征、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工龄等。
(二)所监测的重点职业病相关数据,包括发病人数、发病工龄、职业病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三)工作场所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等监测结果。
(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结论。
(五)监测企业的基本情况。
(六)监测点所在地区基本情况。
五、监测步骤
(一)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重点职业病监测实施方案,确定监测企业和监测人群,以及质量控制要求。
(二)按照所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劳动卫生学调查,收集监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相关信息。
(三)按照相关的国家职业卫生规范标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诊断。
(四)对收集的工作场所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撰写报告。
(五)将报告及分析的信息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1.年度工作总结及汇总后的数据库于每年10 月31 日前上报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及汇总后的数据库上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和次年3月底前分别将年度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上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
六、保障措施
(一)国家卫生与计生委负责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省、市级及监测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病防治机构依据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工作。
(二)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防治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重点
职业病监测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确保监测数据(数据库)的质量。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应逐级加强对职业病监测数据(数据库)的审核,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重点职业病监测的原始数据(数据库)需长期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注意数据的保密。
(二)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根据需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承担职业病监测机构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省级承担职业病监测的机构要对辖区内县级承担职业病监测机构的业务技术骨干及具体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监测工作能力。
(三)监督与评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进行抽查与考核,每年抽取10%-20%的监测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督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监测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测定率应达90%以上;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90%以上;职业病报告的准确率应在95%以上。
(四)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保障。接受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职业病防治项目补助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重点职业病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常规性的业务工作,纳入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安排技术骨干,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监测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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