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50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范围
化工、有色、冶金、建材、轻工、机械行业的各类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商贸企业,重点是利用职业病危害网上申报系统筛查出的重点监控的企业。
二、进度安排
(一)动员与培训阶段(6月)至7月
1.各地市监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组织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工作动员,布置工作任务和安排工作进度,明确统计工作有关事项和表格填报要求。
2.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有关培训
(1)业务培训。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地市级监管部门相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地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县区级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相关业务培训。
(2)系统操作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组织编制信息系统操作培训手册,对企业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相关统计人员进行系统操作网络培训。
(二)数据收集与汇总阶段(8月至11月)
1.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收集相关统计数据。
2.企业填写《2013年度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报送县区级监管部门。
3.县级以上监管部门开展基础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工作,逐级上报统计表。地市级监管部门10月30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表》(ZWB1-ZWB4表)。
4.省安全监管局对试行工作适时组织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负责部门和统计人员,脚踏实地、务求实效,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结合日常监管,推动职业卫生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在开展职业卫生统计试行工作时,要注重工作结合,以“统”促“管”,通过宣传、培训、指导、监管、执法及经验推广相结合,推动职业卫生工作。一是强化宣教,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通过宣传培训,向相关企业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督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利用职业病危害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筛选出来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主体责任,并如实填报《2013年度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三是树立样板,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211”工程),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树立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带动相关行业企业职业卫生工作。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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