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2〕136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现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延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延续,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的范围、权限、条件、程序和省安全监管局的要求进行。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继续申请乙级资质的,申请人将申请文件和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2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审的意见、受理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安全监管局政务服务窗口。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参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办理。决定认可的,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后,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2、申请丙级资质的,申请人将申请文件和申请材料报所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2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审的意见、受理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参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办理。决定认可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登记后,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3、不再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将正式书面报告和资质证书送交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在收到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4、既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延续,也未向省安全监管局递交不再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正式书面报告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省安全监管局在其资质到期后6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三、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拟新申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晋级)的法人,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相关要求的,参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报程序进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应遵循“培考分离”的原则,按照安健函〔2012〕7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
1、甲级机构(含拟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乙级机构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执行。
2、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由省安全监管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承担,考核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省安全监管局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3、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筹建单位应制订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于每年4月1日前将需培训的人员名单(分为评价方向和检测方向)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根据报送情况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筹建单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自行整改,认真做好资质延续(认可)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资质延续、认可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在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环节全面落实廉政责任和防范措施,预防和杜绝腐败行为。审核、审批工作要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反馈和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延续工作的质量。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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