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督促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精神,定于2012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互检工作(以下简称互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检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落实安监总管四〔2012〕93号文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
2.存在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的企业落实安委办〔2012〕38号文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
(二)对各地区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逐级将安监总管四〔2012〕93号和安委办〔2012〕38号文件精神传达至基层和有关企业的情况。
2.对本地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和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的情况。
3.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部署本辖区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4.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市(地)、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
5.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和督促整改的情况,以及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的情况。
6.相关事故的查处和结案情况等。
二、互检范围、方式和时间
(一)互检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互检方式。此次互检共组织16个组,每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一组,组内交叉检查(分组情况见附件)。各检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对2个市(地)进行检查,同时在每个市(地)对不少于3个企业进行检查。
(三)互检时间。2012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对每个省级行政单位的检查时间为1周。各检查组具体检查时间由互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商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检查组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1名负责人任组长,抽调辖区内熟悉相关业务的安全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组3-4人。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确定1名联系人,并于10月25日前将其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同时抄送进行互检的另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互检的两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协商确定检查方案,并在开展互检前将检查组人员名单和检查方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二)各检查组要把所到地区和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情况,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一并进行检查。
(三)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和总结所到地区和工贸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四)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含电子版),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多个工作组,对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贯彻落实安监总管四〔2012〕93号和安委办〔2012〕38号文件以及开展互检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互检工作情况的汇报。
联系人及电话:王小拾,010-64463863,13501115172
电子邮箱:jg4s@chinasafety.gov.cn
附件:互检分组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0月18日
互 检 分 组 情 况
第一组:北京市、天津市
第二组:河北省、山西省
第三组: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
第四组: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五组:上海市、重庆市
第六组:江苏省、山东省
第七组:浙江省、福建省
第八组:安徽省、江西省
第九组:河南省、陕西省
第十组:广东省、海南省
第十一组:湖北省、湖南省
第十二组:四川省、云南省
第十三组: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四组: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五组: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六组:青海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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