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4岁的女工姜某在施工期间不慎从高处跌落,造成左腿骨折,并落下残疾。因公司原因,姜某申报工伤未果,遂将原东家告上法庭。日前,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定单位拖延工伤申报需担责,最终需向受伤女工赔偿11000余元。
原告企业:
逼受伤女工冒名住院
2010年4月10日,四川妇女姜某在斗门区建筑工地施工时,从高处跌落造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发后,施工方广州番禺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包工头彭某为骗取社保报销医疗费用,竟迫姜某冒用公司另一员工李某的姓名接受治疗。
直至今年3月,姜某康复出院后欲申请工伤鉴定,孰料因病历资料与个人信息不对,且施工方拒绝在申报资料上盖章,导致劳动部门拒绝受理。经多次协商未果,姜某无奈之下只好在今年4月8日将原东家告上法庭,要求索偿误工费、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判令:企业支付女工11000元
今年6月,斗门法院曾开庭审理了该案。施工方辩称,姜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范畴,且姜某出示的医疗材料并不属其本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姜某的全部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受伤住院的确实是姜某本人,包工头彭某目的是为了骗取社保报销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因施工方的不配合导致姜某未能申请到工伤,姜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方负责赔偿。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公司需向姜某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1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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