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如往常到单位上班,却没能再踏进家门。从2009年以来的三年间,妻子为丈夫打起了行政官司,历经一、二审败诉,申诉、抗诉、再审。最终,检察院为她讨回26万元工伤赔偿款。
2007年7月9日,是许某铭记在心的日子。当天早上6时许,她的丈夫、时任福建永安某公司下属煤矿采掘队队长的戴某,早早来到井口上班。因感身体不适,在交代完工作后,戴某便前往煤矿卫生所诊治,后转至三明市第二医院,当天12时2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尸解病理检查意见书认定,戴某患晚期结肠癌、严重脂肪肝等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亡。次年12月,永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戴某之死不能视同工伤。
对于永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许某说,她不服。为此,自2009年起,她就打起了行政官司,诉请永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改变当初的认定。
但是,永安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三明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均认为造成戴某死亡后果的疾病不是通常医学意义上的突发性疾病,不能视同工伤。许某实在是想不通,丈夫到单位上班后几个小时就 没了 ,明明是死在工作岗位,怎么就不算突发疾病?怎么就不能视同工伤呢?
2010年5月,许某来到三明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同年6月12日,三明市检察院审查后作出立案决定,后将案件交由永安市检察院办理。
这起案件中,对戴某之死是否可以认定视同工伤?是否应该抗诉?永安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林永生指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向记者介绍说,《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对突发疾病的理解。
永安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在相关法律条文本身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对突发疾病的理解上,应认为其包括了各类疾病,即劳动者患有先天性疾病、间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他已彰显症状且职工本人并不知晓的疾病。
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总结下来,都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而导致伤亡的情形。显然,这起案子中,戴某之死不属于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2010年7月30日,永安市检察院以永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所维持的非工伤认定确有错误为由,建议三明市检察院依法提请福建省检察院抗诉。2011年5月,福建省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行政抗诉,福建省高级法院指定三明市中级法院再审。
2011年11月18日,三明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作出改判,责令永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案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件改判后,永安市检察院立即督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戴某作出工伤认定。在龙年春节前,许某与戴某生前所在的公司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领到了26万元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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