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3年8月27日,李军(化名)去某公司上班,从事操作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9月5日下午,李军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触电受伤致左肩胛骨骨折,李军住院治疗后出院。李军所受到的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伤残。李军后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16115元。
2015年5月15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同意李军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李军各项工伤赔偿款94231.08元;驳回了李军其他申请请求。李军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李军因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李军现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李军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由于用人单位未给李军购买工伤保险,但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标准和数额不当,依法予以调整。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李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021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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