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于去年5月应聘到某汽车配件生产公司。按公司规定,新员工上岗前要接受为期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期满根据员工表现,决定是否聘用。培训期间,王某在工厂搬运汽车配件时不慎被钢管戳伤眼睛。王某受伤后,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该公司以尚未和王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
评析: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得以实现。《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岗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岗前培训属于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因此,自王某第一天参加培训时起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为王某的受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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