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杨某某出生在威宁县玉龙乡一个偏僻落后的村寨。五岁时,因家庭贫寒,其父杨某便将其交由杨某先抚养了数年,杨某先还筹集资金给杨某某盖了8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2011年11月12日,杨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打工时工伤死亡,杨某先以养父身份赴广州办理相关事宜,领回赔偿金60万元。安葬杨某某及帮杨某偿还债务共用去20万元后,剩下的40万元被杨某先存入玉龙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久,杨某与杨某先为分割赔偿金余额发生分歧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以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出发点,认真释法析理、说服感化,最终双方互相体谅达成调解协议:剩余的40万元赔偿金由杨某与杨某先各得20万元;杨某先为杨某某修建的8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归杨某所有。
法官说法: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杨某先与杨某某不具备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但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紧密程度进行分配。此案中,杨某某与杨某和杨某先两个家庭的关系均较密切,双方对杨某某均有感情。双方能够从感情角度出发协商分配赔偿金,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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