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这样的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10 我要评论( )

原告乐阳系巢湖市威尔公司职工,在公司工作时间,有两位男女同事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男方拔刀追杀女方,乐阳在制止男方时被捅了三刀,造成重伤。后劳动保障部门及单位以乐阳非履行职务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金以至成讼。本案中,原告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

原告乐阳系巢湖市威尔公司职工,在公司工作时间,有两位男女同事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男方拔刀追杀女方,乐阳在制止男方时被捅了三刀,造成重伤。后劳动保障部门及单位以乐阳非履行职务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金以至成讼。本案中,原告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第三人用人单位对 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制止他人暴力犯罪受伤 这一事实均予以认可。唯一的分歧在于原告的上述行为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即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理解问题。
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这三条分别对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公司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一)项对认定工伤的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认定工作需具备 三要素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但对何谓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没有明确规定;第(二)、(三)、(五)、(六)项是对第(一)项的补充,对 三要素 进行不同程度的拓展,但拓展的界限是什么,超出这些补充性规定的情形能否认定,仍是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本案中,用人单位虽未赋予原告有制止暴力犯罪,维护企业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职责,但劳动者确实是在维护企业员工人身安全时,遭受到意外伤害,能否认定工伤?我国虽然是成文法用家,但在司法审判中,并不绝对地排斥法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法官可以通过探究立法原意、法律精神、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等手段进行判决,本案的判决即是如此。首先,判断是否具备不得认定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乐阳所受伤害不是上述规定的行为,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情形。其次,从立法目的来讲,《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定本条例 ,明确表明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法律上进行倾利性保护。一般来说,只要劳动者不是因自身违法、故意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且损害与工作原因有密切关系的,对工伤认定标准应作相对宽松的解释。再次,从维护社会正义来说,本案原告乐阳是在与犯罪作斗争中遭受伤害,此行为应当受到肯定与奖励,如不给予救济,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正义,对原告实为显失公平,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
法官释法
现实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决定了法律的滞后性,过于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执法办案,将会使得很多伤亡职工得不到救济,这也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后法院做出判决,乐阳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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