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吕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吕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事后吕某家属从肇事司机处获得了20万元赔偿款。因吕某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不测,应该属于工伤,所以吕某所在单位与吕某的家属达成了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吕某的家属获得8万元的补助。但是后来吕某的家属听说,吕某的这种情况,家属可以从吕某所在单位获得十多万元的补偿款。吕某的家属遂反悔,要求单位支付更多的补偿款。
分歧意见:
针对这样的情况家属能否反悔,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的家属不可以反悔,因为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系吕某的家属与单位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信守承诺,不得反悔。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样的情况可以反悔,因为协议侵犯了吕某的家属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吕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吕某的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确认后有权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补偿协议不得侵犯吕某的家属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
第二,吕某的家属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工伤保险待遇缺乏应有认识而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的行为,应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表意人存在认识错误,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以,双方因此签订的协议属于显失公平,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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