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喊冤;法院:公司盖公章证明,他是在下班路上遇车祸的
员工遭遇车祸被撞七处骨折,并有多处其他伤情,住院治疗后,公司应员工要求出具证明,证实事故发生于下班途中。不料,一周后该员工拿着证明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出具证人证言及考勤记录,证明车祸当天该员工并未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近日,该起用人单位出尔反尔的工伤认定案件审结,南通中院终审认定公司自食其言于法无据,工伤认定成立。
朱某为如皋民鑫公司的员工,2011年1月18日下午六点多,天色已晚,朱某同往常一样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经过一路口时,与周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朱某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腰挫伤,左肾挫伤,左侧6根肋骨、骼骨骨折,肺挫伤伴胸腔积液,多处软组织伤。经如皋市交巡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数月后,朱某伤愈出院,但因为受伤严重,难以再从事重体力劳动,只能在家休养,眼看着自己的赔偿金越用越少,一家人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朱某十分焦急。
朱某想到只有申请工伤,今后的生活才有所保障,于是当年7月,他来到民鑫公司,声称向肇事方索赔需公司出具证明,民鑫公司随即出具证明并加盖公司公章,证实朱某为公司员工,车祸发生在其下班途中。拿到证明一周后,朱某来到如皋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如皋市人社局随即向民鑫公司送达举证告知书。刚出具证明就被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傻了眼,马上搜集证据,寻找证人,同时,出具当天的考勤记录,证明车祸当天朱某并没有上班。
如皋市人社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民鑫公司出具的证人证言和考勤记录并不能推翻公司此前的证明,朱某遭遇车祸属于工伤。
民鑫公司不服,起诉到如皋市人民法院,诉称公司此前的证明,是受朱某所骗,实际上朱某当天并没有上班。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民鑫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出具的证明受朱某所骗,也没有证据否认朱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如皋市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决定合法有效。
民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如皋市人社局提供的盖有民鑫公司公章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路线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事故发生于朱某下班途中且朱某不负主要责任,尽管民鑫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言及考勤表,但并不能否定证明的效力。南通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如皋市人社局认定朱某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维持原判。陈莹 谷昔伟
法官说法
公司否认工伤
需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朱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证实车祸发生在其下班途中且在合理路线范围内,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表明朱某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提供的证据已经履行了认定工伤的举证义务。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民鑫公司提供的证据多为该公司员工出具,考勤记录为公司内部对员工的记录,证明力弱,不能否定之前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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