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工伤索赔因超龄遭拒 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11 我要评论( )

一名女农民工在工作中不幸遇交通事故受伤,事后申请工伤待遇时,却因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而碰壁。为获工伤待遇,她将“东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终有定

一名女农民工在工作中不幸遇交通事故受伤,事后申请工伤待遇时,却因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而碰壁。为获工伤待遇,她将“东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终有定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女农民工申请工伤索赔扫清了障碍。
超龄打工发生工伤事故
钟玉玲出生于1958年4月,是江苏省吴江市一名农村妇女,几年前应聘到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一家公司从事环境清洁等工作。钟玉玲吃苦耐劳,工作认真负责,受到公司领导及同事的好评。 2010年12月7日,时已52岁的钟玉玲与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止;综合工资为1300元;公司依法为钟玉玲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11年1月,公司为钟玉玲办理了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为钟玉玲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011年7月7日下午,钟玉玲打扫完主厂区后,见时间还早,便穿过马路去清扫另外一个厂区。这时,一辆轿车急驰而至,她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钟玉玲住院治疗了1个多月,愈后元气大伤,已不能继续从事繁重的清洁工作,只能停工在家休息,这使她那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变得更加拮据。
“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和上班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算作工伤,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不少热心人给钟玉玲出主意。于是钟玉玲请求公司给予她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 2011年9月29日,钟玉玲向吴江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料,仲裁委当天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因是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无法认定。
索赔受阻维权诉上法庭
“我在单位上班时受伤,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难道认定工伤还跟年龄有关系?”钟玉玲想不通,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1月4日,钟玉玲到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法院开庭审理时,钟玉玲的代理人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钟玉玲是农民工,她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最后一次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是在2010年12月7日,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6日。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钟玉玲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钟玉玲年满50周岁时,双方劳动合同因法律规定而终止。公司在2010年12月7日与钟玉玲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与法律的规定相悖导致无效,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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