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职工加班聚餐属于工作时间的延续,该事件属于工伤。依法撤销该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案情
职工加班聚餐摔倒致死
2011年12月3日,内江人朱兵在某项目工程部加班结束后,项目经理安排在一家餐馆用餐,其间朱兵喝了不少白酒。饭后,在等待单位安排接送车辆时,朱兵外出小解,在餐馆旁摔下近3米的高坎,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
第二天,经医生诊断,朱兵重型颅脑外伤、急性酒精中毒、左眼外伤、右耳外伤。由于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今年3月,朱兵的家属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月6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朱兵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朱兵家属对该部门的认定不服,遂向内江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该部门告上法庭。
审理
撤销被告工伤认定决定
朱兵加班聚餐后摔倒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该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部门不服提起上诉,市、区两级法院经多次交流、沟通,最终该部门自愿撤诉。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分析
加班聚餐属于工作延续
市中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邓英解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朱兵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因工作原因受伤;朱兵餐中饮酒,医院出具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是否属于醉酒情形。
邓英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朱兵由于加班错过就餐时间,在项目经理安排统一就餐后,意外死亡,可以认定朱某受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是因工作原因而死亡。
对于是否醉酒的定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朱兵饮酒是否醉酒导致死亡的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但是用人单位未提供死者系醉酒的直接证据。
同时,医院在死者入院时作出了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后该医院于2012年8月3日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医院作出急性酒精中毒没有通过科学、客观的诊断,不能直接证明朱兵就是醉酒死亡。因此,本案中,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兵醉酒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称朱兵醉酒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说法
没有证据否定是工伤 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邓英说,随着社会发展,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迅猛增长,成为行政审判的一大热点和难点。
邓英认为,针对劳动者的饮酒问题,如不影响正常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的,而用人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醉酒的,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价值追求这一点,对劳动者的一般违纪行为,不应当从根本上改变工伤认定的构成要素。
吴英同时说,在作出不得认定工伤的决定时应当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形下,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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