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和王令是南京一超市的员工。2010年6月一天夜里,王令和张清等几个同事被留下来加班,张清负责将货架放好,王令则负责将货物放在货架上,并贴上标签。由于张清摆放的货架位置过于狭窄,王令根本没法操作。王令见张清到后面去摆货架,便自己开动叉车重新调整了货架位置。张清见自己忙活半天,工夫都白费了,不禁火从中来,对王令骂骂咧咧,两人推搡起来。
张清是个大块头,仗着身高优势一拳打在了王令脸上。看到王令捂着眼睛,表情痛苦地蹲在地上,张清也慌了,赶紧叫上同事把王令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王令左眼球破裂。经治疗,王令眼球萎缩,仍没有光感。伤情稳定后,王令向南京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得知这一消息,单位向人社局提交了《举证答辩书》,认为王令不构成有关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情形。2011年12月,人社局认定王令在工作中被打伤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此,单位表示不解,决意要向法院讨个公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虽然王令在工作中与张清由言语上的冲突,继而发生厮打,但并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张清对王令实施暴力伤害与王令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王令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请。
单位继而提起上诉,他们提出,打架斗殴不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不应获得相应的利益补偿。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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