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邻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一起离奇的 工伤 纠纷,经过调解员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双方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
4月18日上午9时许,邻水县某煤矿工人刘某突发脑溢血,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是因工死亡,亲朋好友几十人聚集在该煤矿要求煤矿按照因工死亡进行赔偿。
邻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消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煤矿进行调处。
经调查得知,刘某系某煤矿工人,当天早上从家里到矿上上班,因该矿临时决定进行安全检查,当天放假。刘某便与几位工友一起到煤矿一墙之隔的茶馆去打麻将。9点左右,刘某手气突然好转,自摸了一个 杠上花 后,突然捂住头说: 着了,脑壳痛 ,一说完就趴在了桌上。几位工友见状,立即叫车把刘某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得知,刘某突发脑溢血,便立即组织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亡家属方认为:刘某当日早上是出门上班,并且事发是在工作时间,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应该算是工伤,要求煤矿赔偿各项费用80万元。
短短的几句话,调解员便从中得知出两个关键信息: 1、死者家属是愿意依照法律解决的,并不是胡搅蛮缠的人;2、死者家属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完全,有一定的偏差。 通过以上信息,调解员决定通过 上法制课 的方式来调解这起纠纷。便拿起了书本,结合这起案例,认真地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进行了讲解。根据该项规定,结合本案,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因抢救无效死亡,必须还要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法定条件,本案死者刘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但因该矿安栓检查放假,刘某到隔壁茶馆打麻将,已不在工作岗位上,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建议双方按照职工非因工死亡相关规定协商刘某赔(补)偿相关事宜。
经过这一堂法制课,死者家属正确地理解了法律,也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矿方按照职工非因工死亡相关规定和本着人道救助精神给予补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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