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会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这时受害人实现赔偿的权利会出现一种竞合。即受害人既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又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两个权利能同时实现吗的,也就是说受害人及其家属能获得双重赔偿吗?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案件,作出了肯定性的回答。
41岁的杨小琴(化名)是郊县农民,经人介绍到郑州市某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当上了一名城市协管员,每月工资为1080元。2012年1月4日16时,杨小琴在马路上工作时被郑州市37路公交车挂倒,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3月,杨小琴的亲属在执法大队的协助下向郑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调解获得郑州公交总公司死亡赔偿金、丧葬、精神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33万元。该款项已经履行完毕。
本想此事已画上句号了,然而2012年4月,杨小琴的亲属再次以工伤为由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执法大队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45万元。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依法裁决执法大队支付杨小琴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共计453970.50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533.12元。郑州市某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不负该仲裁裁决,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杨小琴亲属要求工伤赔偿属于民事赔偿上的一事二赔,侵害了执法大队的权利,请求判令执法大队不予支付杨小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5万元;不予支付杨小琴亲属从2013年2月开始至2016年1月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533.12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杨小琴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死亡,是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而其作为劳动者,杨小琴与用人单位即郑州市某执法大队之间是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所以,杨小琴的近亲属,在得到侵权人(公交公司)的民事赔偿之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执法大队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执法大队应当按照规定,向杨小琴支付各种工伤补偿。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判决驳回原告郑州市某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该执法大队于支付杨小琴的丧葬补助金17770.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执法大队支付2012年3月开始支付杨小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533.12元,至其女儿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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