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称,虽然妻子单位周边及同方向有农贸市场可供选择,但涉案农贸市场却规模最大,而且有亲戚开办的卖肉点,妻子到此买肉不仅价格低,而且质量会有保证。因此,不能因为要上班就剥夺了妻子买菜的选择权。再者,事发地点属于妻子上班的合理路径中,更属于 上班途中 ,在客观上没有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所指的 上下班途中 ,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 上下班途中 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不偏离正常目的的合理路径之中。在不偏离上述合理路径的原则下,职工为解决基本生活所需而经过的合理地点如中途为解决如厕问题而多绕一点路,或为解决下班后的吃饭问题,顺便至附近农贸市场买一些食品也均应视为合理的路径。
本案中,宗某供职单位位于其家东南方向,距离约3.5公里,宗某上班的合理路径应在宗某住处与单位之间的合理范围内。从宗某家出发到单位沿途有卖菜摊点,单位周边也有农贸市场,但宗某却舍近求远,选择在自己家东北方向,距离约4.5公里的涉案农贸市场买菜,行程已明显偏离了正常的合理上班路径。宗某在距离涉案农贸市场较近,距离她工作单位较远的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显然不能认定属于合理的上班途中,故判决维持人社局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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