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以案说法谈工伤[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13 我要评论( )

工伤需要人社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因此,工伤认定对于职工来讲至关重要。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了很多 形同质异 的工伤案例。为此,下面选取若干此类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让读者对工伤

工伤需要人社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因此,工伤认定对于职工来讲至关重要。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了很多 形同质异 的工伤案例。为此,下面选取若干此类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让读者对工伤认定有一清晰界定。

同样是建筑工,结果为何迥异?

【案例一】 王某是一包工头请去为某建筑公司工地做事的建筑工,工作时不小心从搭台上摔了下来,导致手部骨折。同事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某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王某找某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却被告知 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王某受伤费用 。建筑公司坚持不为其做工伤认定。

【案例二】 张某是一包工头请去为杨某宅基地盖房做事的建筑工,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日300元,吃住不管。一天,张某不小心从搭台上摔了下来,导致手部骨折。后被送至医院,共花医药费3万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农户杨某拒绝支付医疗费。

解析:在案例一中,王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案例二中的张某则不能。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王某虽然是一包工头请去做事,但因包工头无建筑资质,王某依法与建筑公司发生实际劳动关系。因此,在做工中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或王某都可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案例二中,张某与农户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仅仅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张某的受伤不能够认定为工伤。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着张某受伤没有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张某可以向农户杨某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求。

点评:同样是建筑工,结果如此迥异的原因是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案例一,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案例二,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同样是被打伤,能否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 王某在某建筑公司做会计工作。2015年1月10日,王某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公司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王某大打出手,王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轻度脑震荡。

【案例四】 2015年1月10日,家家福一女工张某在上班时与一男子谈话,后两人开始争吵,随后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张某。张某反击,男子一阵乱捅,女子随后倒下。经查,该男子为张某前夫,两人因私人恩怨争吵并引发互殴。

解析:案例三中的王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案例四中的家家福女工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在案例三中,王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而案例四中的张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

点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 因履行工作职责 。

同样是交通事故,为何冰火两重天

【案例五】 王某骑摩托车上班,由于下雨路滑,王某在上班路上被一辆桑塔纳轿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六】 张某骑摩托车下班,由于下雨路滑,张某在下班路上与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解析:上述两案例看似完全相同,其实不然。在案例五中,王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在案例六中,张某则不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认定为工伤。而张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 责任 。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非主要责任的,认定为工伤。

同样是因病死亡,为何结果如此不同

【案例七】2015年1月10日上午10时,某工程公司施工项目部职工王某在班长安排下进行现场配置作业。工作中,王某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2月12日上午6时死亡,经诊断:王某为心肌梗死。从抢救到死亡,为44个小时。

【案例八】2015年1月10日上午10时,某公司职工张某在加班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1月13日上午6时死亡。从抢救到死亡,为68个小时。张某家属与该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张某是 过劳死 ,应属视同工伤;猎豹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否认。

解析:在案例七中,王某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而案例八中的张某则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此,从抢救到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小时成了界定点。在案例七中,王某在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的48小时之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在案例八中,张某是在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的48之外才死亡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点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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