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关注]员工入职不体检 用工11天赔偿12万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3 22:10 我要评论( )

【案例】 何某,男,现年46岁,2001年3月至2005年2月和2005年6月至2011年1月,分别在四川某县A煤矿公司和B煤矿公司上班,从事采煤工作。2005年3月和2011年2月,因A煤矿公司和B煤矿公司资源相继枯竭,两公司停产,何某便离开了A煤矿公司和B煤矿公司。2011年5


【案例】

何某,男,现年46岁,2001年3月至2005年2月和2005年6月至2011年1月,分别在四川某县A煤矿公司和B煤矿公司上班,从事采 煤工作。2005年3月和2011年2月,因A煤矿公司和B煤矿公司资源相继枯竭,两公司停产,何某便离开了A煤矿公司和B煤矿公司。2011年5月21 日起,何某在某县C煤矿公司上班,,仍然从事采煤工作,其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2011年6月1日,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何某为煤工尘肺壹期。 2012年4月20日,某县人社局定何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12月28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陆级。2013年4月19日,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鉴定伤残等级为柒级伤残。2013年8月,何某因柒级工伤待遇与C煤矿公司协商处理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请求裁决C煤矿公司支付何某各项工伤待遇181519元。C煤矿公司认为:何某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仅有11天(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5 月31日),按照最基本的医学常识,11天工作时间不可能形成职业病,更不可能达到煤工尘肺壹期。而且用工才11天赔偿10多万元,想不通。劳动仲裁委依 法审理此案后,查明C煤矿公司未依法对何某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病体检和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依法裁决C煤矿公司支付何某各项工伤待遇127400元。

【评析】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和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以及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还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C煤矿公司在何某上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向仲裁庭提供何某所患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造成的证据,所以何某的工伤待遇应当 由现在的用人单位C煤矿公司承担。最终仲裁委裁决:C煤矿公司支付何某各项工伤待遇127400元。

本案中,如果C煤矿公司在招用员工时依法进行入职前员工的职业病检查和员工的工作简历审查工作,杜绝员工“带病”入职,把好入口关。即入职时若 查出了何某有矽肺,那么单位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由先前的用工单位或者是未进行离岗职业病检查的单位买单了。另外,进行相应的职业病检查费用只需几 百元,本案说明:虽然用工单位节省了职业病检查费用,但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规定的行为和要承担赔偿更多工伤待遇的风险,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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