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车票。
5、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边证》复印件。
6、评定为1-4级残废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7、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8、失踪者必须增加以下材料:
⑴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⑵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9、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增加以下材料:
⑴城镇户口的提供劳保关系卡或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⑵非城镇户口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⑶本市户口职工死亡后,其非本市户口的供养人要求支付一次性待遇的,提供供养人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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