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儿子跟随临村一工头外出打工,去年在一建筑工地摔伤,左腿骨折致残,请问,给私人打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许先生所说的工头没有营业执照,是以私人身份雇用其儿子,则属非法用工单位,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可享受一次性赔偿待遇。
一次性赔偿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受伤治疗期间的费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其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工作的单位(包括私人用工)支付。
其二,一次性赔偿金。伤残职工医疗终结后,应经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的伤残等级,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其标准是: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用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另外,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非法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医疗期间相关费用的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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