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言某于上班途中受到伤害,自称被摩托车所撞,摩托车逃逸,要求认定工伤。本公司不予接受,认为:第一,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法证明是否受到机动车伤害,且交警部门出具的是1份事隔2天后报警的接警登记表,交警部门也无法勘查、核实,无事故认定书;第二,言某是驾驶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属违法在先。
上述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目前贵公司言某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但目前言某缺乏认定工伤的证据,既没有人证,即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目击者,也没有交警部门的证明。这样,言某就无从证明自己当时确被摩托车撞伤。目前,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以后言某能获取相关的证据,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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