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2004年12月13日上午9时40分许,某县四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加工车间职工汪精伟,在加工车间内进行操作时与同事吴某讨论一场国内足球赛事时发生口角。因汪精伟言词偏激,引起吴某心生不快,在两人激烈的辩论中,吴某顺势拿起一把工具刀将汪精伟的右上臂扎伤,吴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后汪精伟的妻子认为这事发生在工作的地点和上班的时间内,单位应承担责任,于是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随后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汪精伟不服,于是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做出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复议结论。对此,汪精伟仍想不通,准备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被告席。请问:职工汪精伟在加工车间因与同事吴某讨论足球赛事时发生口角而受伤的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吗?
杨君军
杨君军: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国家法规关于工伤认定的所有必要条件,如工作的场所、工作的时间、受伤是否因工作的原因等,这些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职工汪精伟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焦点在于汪受伤的原因是什么?这个原因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下面的分析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1、职工汪精伟受伤的时间在2004年12月13日上午9时40分许,属于上班时间。
2、职工汪精伟受伤的地点在加工车间内,也确实属于工作的地点。
3、职工汪精伟受伤的原因是:与同事吴某讨论一场国内足球赛事时发生口角而心生怨气,进而吴某顺势拿起一把工具刀将汪精伟的右上臂扎伤。显然,汪精伟受伤不是因为工作的缘故。
同时,汪精伟在上班时间与同事吴某讨论足球赛事本身也违反劳动纪律,也就是说,汪精伟受伤的原因与工作无关。
4、对于因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汪精伟受伤的原因是与同事吴某发生口角,并非履行工作职责。
由此分析,本案中,职工汪精伟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