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是如东县某针织制衣厂职工。2015年9月1日,他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月10日,厂方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材料和调查取证,9月23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同时,死者的亲属将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约63万元,他年仅7岁的儿子和年迈的母亲将享受规定年限内合计130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久前,县人社局举办人社协管员业务培训班,相关人员以此案为例,详解 工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述案例中,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王进是这起事故中非过错方,因此他应视同工伤,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提前下班,在合理期限内在途中遭遇车祸也可算作工伤。提前下班问题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若要申报工伤,应当提供公安交巡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若有关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只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并不能就此断定不属于 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的其他证据,及时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是双方负同等责任、或本人负次要责任,就属于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判决书作为申报工伤的依据,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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