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用如何解决?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宣告其破产,将其所有的财产按法定清偿顺序公平地偿还给所有的债权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的其所有的财产,是指破产财产,具体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经营管理的所有财产;(2)破产人破产程序开始时至终结止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4)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自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破产企业停止生产经营,由法院组织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负责对企业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工作完成后,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不复存在,原有的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破产财产的拨付清偿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一个重要步骤,《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见,法律对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是优先保障的,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破产企业,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人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除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之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都应当由破产企业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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