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支付: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由;定残前停工留薪待遇;定残前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之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之伤残津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的工资;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之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保险费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一次性赔偿;
2.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定残后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退休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伤残职工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之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4个月起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工亡待遇;
3.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保险待遇支付主体依照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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