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分为下列两种情况: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在工作岗位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经过抢救后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当时没有死在工作岗位上,而是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是否将突发疾病死亡纳入工伤范围,是条例起草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之一。主张将其纳入工伤范围的理由:一是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在因公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条例不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势必缩小职工的现有保障范围,对于稳定社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好处。二是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围,有利于调动工伤风险较小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不主张纳入的理由:一是从工伤的基本精神出发,突发疾病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从世界范围看,只有日本将其纳入工伤范围(在日本称为 过劳死 ),而且日本在实践中也感到很难操作。三是虽然劳部发[1996]266号文将这种情况纳入了工伤范围,但是,近七年的试行结果表明,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从维护职工权益出发,条例将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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