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职工自行帮助其他岗位的工人干活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2:56 我要评论( )

问:丁某是一纺织厂的钳工,负责对机械的维修。某日他在巡查时,正好碰见一纺织女工所负责的几台纺机同时断线。看到这位女工手忙脚乱地接线,丁某便上前帮忙,却没料好心办成错事,他在接线时右手食指被机器绞断。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机床操作工吕某在工作时

  问:丁某是一纺织厂的钳工,负责对机械的维修。某日他在巡查时,正好碰见一纺织女工所负责的几台纺机同时断线。看到这位女工手忙脚乱地接线,丁某便上前帮忙,却没料好心办成错事,他在接线时右手食指被机器绞断。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机床操作工吕某在工作时,另一同事在不远处维修机器,叫吕某帮忙递送工具。吕某在递送工具时,因其同事未接稳,工具脱手砸伤吕某头部。

  接线不是丁某的本职工作,递工具也不是吕某的正常工作,单位或领导也未安排他们从事这两项工作,他们因此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这两起案件与前两起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动机不同。之前两起案件当事人实施非本职工作的动机是好奇,因此其行为与工作并无关系,不能认为属于工作。

  而这两起案件,当事人实施非本职工作行为的目的,并非出于个人意图,而是为了帮助其他职工,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这类行为虽不是职工的本职工作,也不是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但作为一名普通的、善良的职工,都应当具备这种帮助他人和集体的责任和素质,一般人都会作出类似的行为。因此可以将此类行为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因该行为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此类行为具有维护集体利益的目的,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内容相符合,因此对于非领导指派,职工自己帮助其他岗位上的工人干活受伤,可以按照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的规定,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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