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重庆市江津区某公司职工,2012年6月1日凌晨1时左右,周某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因道路路面施工发生侧翻,导致周某受伤。经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2012年8月3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依法认定周某不属因工受伤。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伤害;第二,受伤职工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同等或同等以下的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周某虽然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是主要责任方,故不予认定为因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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