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的李先生一家最近遇到了一件不幸的事情,弟弟在一水厂工作,早上上班时突然晕倒,送到医院紧急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在谈及赔偿问题时,李先生与弟弟所在单位产生了分歧,分歧的关键就是死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发生的伤亡。
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军屯村的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弟弟今年35岁,在一家水厂干装卸工,平时吃住都在厂子里,按照厂里的规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无论白天、晚上,只要有活儿,就要立刻去干,可以说24小时随叫随到。2012年12月31日7:00,弟弟小李在水厂里突然晕倒,被老板送到了医院急救,等到家人赶过去的时候,小李仍然在手术抢救,一直持续到了下午,但最终还是没有救活弟弟,当天17:00,弟弟因为脑血管破裂,抢救无效死亡。
弟弟死亡之后,李先生一家开始跟水厂谈赔偿问题, 前后谈了两次,厂领导最终同意赔偿7万元,但人是在工作时间、在单位上出的事儿,应该算作工伤,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赔偿。 对于弟弟的意外死亡,李先生认为,水厂的处理方式有点不合理。
中午,记者联系了该水厂的负责人周经理,据其介绍,事发当日7:00,还没到8:00正式上班的时间,一个工人告诉他,小李在单位出事了,随后便赶紧把小李送到了医院。周经理说,小李突发脑部疾病时,还并未到上班时间,所以不属于工伤,考虑到他们一家人失去亲人的心情,愿意给予7万元的补偿金,如果当事人家属再提出一些其他的条件,就很难接受了。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邹明卿律师介绍,一般来说,必须是当事人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事故时,才能按照工伤来赔偿。如果发生意外时,还不到上班时间,当事人也并未来到岗位上开始工作,则不能按照工伤的标准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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