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生在校受伤,但其家长却按照工伤鉴定标准,认定伤残,并将学校告上法庭。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学校终于同意给出合理赔偿,该家长撤诉。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王宇康在宏羽小学就读,宏羽小学负责每天车接车送,王宇康在校吃午饭,系全天在校生。2012年3月22日午饭后,王宇康在上学期间,宏羽小学校内铁门脱落砸伤在铁门处的王宇康。事故发生当日,王宇康被送到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33天。2012年7月18日经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王宇康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比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I.i).23)规定,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王宇康父母以此为由要求学校按照九级伤残进行赔偿,被告拒绝,遂引发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宏羽小学对此鉴定结论依据提出异议,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对原告王宇康的受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目前检查见原告王宇康右股骨干下段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改变,对线对位可,骨折线模糊,内固定物未见松动。双下肢等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相关规定,被鉴定人王宇康不构成伤残等级。
该结果出来后,王宇康父母父母并不认可,反而认为法院偏袒被告宏羽小学,并威胁承办法官要进行上访。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王宇康父母终于认识到了于情于理,都不能按照工伤标准鉴定伤残,不仅面临败诉的风险,更会让纠纷无休止的拖延下去,自己拿不到一分钱赔偿,反而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对被告宏羽小学,经过法官做工作,宏羽小学方终于认识该校发生事故的铁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被告必须提供安全的教学场所,教师事先要明确向学生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随时关注学生在校期间的意外发生。被告宏羽小学在学校设施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证学校设施的安全性,也未对原告王宇康尽到应尽的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地调解,被告宏羽小学向原告方做了赔偿,原告方拿到赔偿款后高高兴兴撤诉,一场可能引发上访的纠纷就这样化解于无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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