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3个月前,我和公司另外两名同事,受公司总经理李某之约,利用双休日到他刚装修好的新居打扫卫生。我擦拭楼梯扶手时,楼梯突然断裂,导致我从二楼摔下,造成右手骨折。请问,我能要求公司认定为工伤吗?
读者梁萍茹
梁萍茹读者:
你无权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而你所受伤害发生在双休日,地点也并非公司,且与你在公司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因此你所受伤害并非工伤。
李某约你和同事利用双休日帮他打扫新居卫生,你们答应并依约前往帮忙,你们和李某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和第1款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你在从事帮工活动期间,因意外遭受人身损害,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权要求被帮工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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