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张是我市某机械加工厂的工人,最近单位的生产任务比较重,经常会加班到很晚。2013年3月12日,已经连续两天加班的小张又站在了机器前。身心俱疲的他忘记了关闭电源,在机器仍处在旋转状态时,进行操作导致右手被卷入机器,右手食指和中指粉碎性骨折。小张当场被工友送到医院治疗。
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小张的伤势基本稳定。他向单位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但单位认为此次事故是因为小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应该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不能认定工伤。小张感到很冤枉,毕竟自己是在加班时受的伤,单位怎么能把责任全部推到自己头上呢?于是,小张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了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对小张进行了如下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第十六条同时规定,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小张所受的伤害是在单位加班时造成的,完全符合前述法规规定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情形,理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小张并没有前述法规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单位以本次事故是由于小张违反操作规程引起,从而拒绝为其申报工伤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因为在工伤认定上,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本案中,不管小张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只要符合前述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均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小张的违规操作行为,单位可以依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但不能据此剥夺小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论典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其拒绝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受工伤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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