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自201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将实行社会化发放。
自2013年7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人员。
其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代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管理工作仍由用人单位负责。
此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长期待遇资格要每年进行认证。长期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发生不符合规定领取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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