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8月,某电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社会招聘员工。同月26日上午,张某到该电子公司应聘,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后,电子公司安排张某着公司劳动服装到车间观摩老员工操作。观摩期间,张某突然晕倒在地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 右颞顶枕部急性硬膜外血肿 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张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答:工伤保险待遇是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时给予的劳动保护和经济救济。本案中,张某既未与电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实际向电子公司提供任何劳务,双方间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主张与电子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其虽是在观摩老员工操作期间自行跌倒受伤,但其要求确认为工伤的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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