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货仓部搬运工,他接受单位领导临时委托,管理货仓部。2013年5月14日16时许,在公司仓库内,生产部员工李某工作散漫,吴某认为李某影响他正常工作,与之发生口角,还动手推了李某一下。李某离开10余分钟后折回继续与吴某发生口角,其间吴某的哥哥也参与争执,并先动手推了李某一下。在后来争执过程中,李某就用刀刺伤了吴某。事后,吴某认为他是因工作和李某发生争执,导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可认定为工伤。社保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到,该案件的确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判断的焦点在于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否由履行工作职责引起。社保部门认为,吴某作为货仓部搬运工及临时管理人员,在与员工发生矛盾时没有按照常规程序向上级反映,而是直接参与打架,并有先动手打人的情节,可确认吴某有积极参加打斗的事实。吴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并不是 收货工作 或 管理人员 这一职责引起的,而是双方打斗造成的,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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