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是一家汽车装潢公司的洗车工,妻子刘某在公司食堂工作。2010年6月15日中午,钟某到食堂打饭,刚进门就被妻子叫住,称汤已炖好,她打不开高压锅。钟某也没多想,从灶台上拿下高压锅,蹲在地上费了好大劲,终于将锅盖揭开,不料,此时锅内压力还未减退,大量蒸汽喷涌而出,钟某身上多处被烫得通红。他赶忙奔到水龙头下,用冷水冲洗许久,仍不见红肿消退,后被同事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躯干、双下肢热水灼伤。
两个月后,经钟某申请,区人保局认定钟某构成工伤。公司不服,认为钟某受伤不是在工作场所因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不属于工伤。
【律合工伤维权中心律师吴淑君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案的关键点在于钟某是否是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受的伤。
钟某每天的工作时间是7时至17时,故其是在工作时间受伤;虽工作职责为洗车,但食堂作为就餐地点是满足其正常、合理以及下午工作的必然生理需求之场所,与工作密切相关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尽管打开高压锅不是钟某的工作职责,但这种举动不仅是出于帮助食堂员工完成职责,同时也为了钟某自己以及其他员工就餐之需要,与工作相关,因此钟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的反驳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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