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小吴任职于某贸易公司。一天,该公司与兄弟公司举行了一场足球友谊赛,小吴在比赛中受伤,小腿骨折。为此,公司向社会保险(放心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小吴并非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受伤,不符合工伤标准,认定其不是工伤。小吴咨询,像他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该如何维权?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组织的体育运动中受伤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吴某受伤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法律并不可能穷举所有工伤的具体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尽可能以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对法条进行宽泛理解。本案中,造成吴某受伤的足球赛是公司组织的,举办体育活动,有利于公司员工和睦团结,增强公司团体凝聚力,为公司带来更高的效益;同时,通过与兄弟公司联谊,有利于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业务发展。这场足球赛实际上是公司的公务活动,属于公司整体的工作范畴。吴某应公司的安排参加足球赛,为的是公司的利益,该行为与其工作密切相关,应当受到工伤保护。
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亦有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所以,小吴应该自知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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