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凤(化名)是明健公司的炊事员,2012年11月的一天,她独自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经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公司认为阿凤不算工伤,原因是公司每天都配备班车,阿凤不坐班车自己骑车造成交通事故,需自行承担责任。
2012年11月9日,阿凤考虑到下午是另一位同事当班,虽然还没有到公司规定的下午4:30下班时间,还是提前回家了,却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3年12月5日,阿凤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过,明健公司对此并不认可。
今年4月,明健公司将阿凤和溧水区人社局告上法庭。公司称,事发当天阿凤没有向公司请假擅自离岗,违反了公司规定;而且公司要求家住外地的职工需要坐班车上下班,并规定 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而作为外地人的阿凤没有按公司规定乘坐班车下班,因此责任自负。所以,明健公司认为阿凤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是不合理的。
溧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健公司的班车管理制度限制了员工上下班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免除了公司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属于无效。阿凤擅自离岗,明健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处罚,但不能因此剥夺阿凤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更不应影响工伤认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明健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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