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秦女士2014年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业务员,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底薪为零,工资按销售金额的12%提成;为方便秦女士开展工作,由公司发放工作证、介绍信等证件;同时规定秦女士在跑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个月前,秦女士在联系业务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8级伤残。为此秦女士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秦女士只是公司名义上的业务员,彼此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秦女士的伤自然不构成工伤。
律师说法:
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工伤的存在的确是以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但是具备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和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的,劳动关系成立。
秦女士虽然与公司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符合上述要件,即能够说明彼此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一方面,秦女士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表明秦女士应当且已经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另一方面,公司向秦女士发放了工作证、介绍信等用于证明秦女士是其业务员的证件,秦女士从事的业务也恰恰是公司整个经营的一部分;再一方面,虽然秦女士属于 零底薪 ,只享有提成,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已明确将 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纳入计件工资类的劳动报酬范围,即秦女士同样属于从事 有报酬的劳动 。综上所述,秦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