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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我驾车去上班并将车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后,因下雨导致地滑、加之自己没有留意而摔倒受伤。虽花去了7万余元的医疗费用,但仍然落下10级伤残。由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致使我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享受工伤待遇。我只好于近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可公司认为我并不构成工伤。理由为:停车场是用来停车的,并非是办公场所,更何况我的办公室在8楼;当时我只是准备上班,而没有真正上班,即伤害与我履行本职工作没有关联。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蒋丽虹
读者:
你好,看了你的来信我们认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相关规定,你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是在 工作场所内 、因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工作所导致的伤害,同样在工伤之列。
这里的 工作场所 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的环境范围,具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联系的特定区域,如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车间或办公室;二是由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特点,导致场所具有不确定性,但又与工作职责有密切关联的区域,如在室外上班、地点变换不定人员履行职务的地方;三是为提高职工工作效率、方便职工工作而设置的相关处所,如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卫生间、饮水室乃至整个单位大院。至于 预备性工作 ,则是指以 与工作有关 为限定性条件,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的准备工作。
与之对应,你的情形完全吻合:一方面,鉴于停车场系公司为方便职工上班所指定,当属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而你恰恰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停放车辆,并在停车场受的伤。另一方面,你停放车辆并经过停车场,虽然还没有进入上班状态,但你的目的是为了到办公室工作,即为工作进行前期准备,当属工作前的一种预备状态。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部门拒绝对你给予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公司必须为其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行为 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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