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责任
1、企业有为其职工无偿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
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离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3、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其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报告公式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调查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4、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没有条件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当请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推荐医生兼职管理。
5、企业应及时、认真做好工伤界定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
6、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教育,做好工伤预防和伤病职工管理工作。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病的,由原单位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二、 职工责任
1、职工应当接收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成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3、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是提供情况。
4、工伤职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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