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根据这一原则,事故双方当事人无论有无责任或者责任大小,都有预付医疗费的义务,也就是说可以由加害方预付,也可以由受害方预付,在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一方预付,因为救人是最要紧的事。无论哪一方预付医疗费,待结案后,按照事故的责任大小分担,多退少补。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怕多付了无法退回。对于指定预付的超出部分,预付方有权要求责任方返还,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但是公安机关无义务在结案后代其追偿或者先期赔偿。如果当事人双方“踢皮球”,在公安机关指定后加害方仍不预付,则公安机关可以暂扣肇事车辆。
对于已经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后款规定:“在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地区,发生机动车逃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具预付抢救期间医疗费、死者葬费通知书,保险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费用。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谁预付。在无人预付或者拒绝预付交通事故医疗费的情况下,伤者家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要求加害人履行预付先期医疗费的义务,使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得到保障。
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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