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理论上讲,这是可能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认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如果职工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其投保、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即如果用人单位指定自已是受益人,只要被保险人(即职工本人)同意,保险合同是可以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中必须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受益人有权获取保险金。除此以外,用人单位无权获取保险金。
但即便如此,笔者认为仍然是不妥的。①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再为职工参加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目的是为了使职工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保障其伤后生活。如果约定用人单位是受益人,即由用人单位获得职工意外伤亡的赔付,不但与上述目的相违背,还会使用人单位从职工的伤亡中获利,有违社会情理。②诱发道德风险。由于用人单位能够从职工的伤亡中获利,可能会诱使用人单位积极地或者消极地使职工的工作环境处于不安全状态,从而危及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第一,职工不能同意订立以用人单位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第二,立法上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投保的以职工为被保险人、用人单位为受益人的人身伤害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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