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部门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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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禁止任何部门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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