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2、23条规
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
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75%。其中:1级9
0%,2级85%,3级80%,4级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24个月工资。其中
: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月。
河北省《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22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一律按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1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3)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
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4)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
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
出差标准报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并按以上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
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
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7、因工死亡或致残1~4级如何办理招收子女手续?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招收子女就业有关工伤认定和鉴定权限问题的通知》(冀劳[1998
]102号)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认定权限属于同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或
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照顾招收一名子女在本单位就业,并办理户、粮迁
移手续。
对全省境内企业职工,应按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首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
级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4级的,方可照顾招收其一名子女在本单位就业,并凭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直接签发的1~4级伤残等级证书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被招
收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凭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签发的1~4级伤残等级证
书和招工手续办理户粮迁移手续,因工致残人员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落农业户
口。凡不具有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直接签发的1~4级伤残等级证书的一律不予办理。
8、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2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原
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16个月工
资。其中: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
10级6个月。
河北省《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20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一律按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1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
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和休息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
贴。
(4)伤残程度被评为7~10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
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按756问执行)
9、因工致残5~10级由谁支付伤残抚恤金?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5级和6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
办发[1997]45号),关于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5级和6级的伤残抚恤金支付渠道
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4条规
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伤残程序被评 为5级和6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此 规定明确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该条第五项涉及的伤残程度
7~10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应由企业支付。
10、因工致残1~4级按月领取抚恤金到达退休年龄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3条规定,因
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并按本办法第22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
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
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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